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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對象:
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無法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辦事處(以下簡稱三辦)之首次申請護照者,得親自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所轄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辧理「人別確認」。已持有舊護照者,則免辦人別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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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文件:
-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- 請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彩色(直 4.5 公分且橫 3.5 公分,不含邊框)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 2 張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- 年滿 14 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)。
- 14 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,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。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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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申請流程:
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「人別確認」後,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、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公司或團體之人員,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辦理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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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:
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,須於 6 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,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「人別確認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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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件申請方式:
申請人倘急須出國,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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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:
- 對於未滿 14 歲以下孩童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,首次申請護照親自到場者,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,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辦護照時,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,可免繳附有照片之第二證明文件。
- 首次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須依(各縣、市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);或至外交部領務局及三辦,辦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:30 至下午5:00,中午不休息;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:00 止。